上海大学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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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为高水平研发基地、创新团队的培育提供有力支持,为各学科的交叉融合搭建平台,促进上海大学科技工作的跨越式发展,特设立上海大学创新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上海大学创新基金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上海大学创新基金暂设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基地建设专项基金、团队培育专项基金、交叉学科专项基金四个类别。今后将根据发展需要增设其他类别专项基金。

第四条  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建立旨在为新引进人才提供启动经费,提升我校科技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参与国家层面项目的竞争实力。

第五条  基地建设专项基金的建立旨在培育高层次的研发基地,为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上海大学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培育提供支持,为开展学术交流搭建平台。

第六条  团队培育专项基金的建立,旨在为国家自然基金委的创新团队、教育部创新团队、上海市创新团队的培育提供资助,为争取高层次的创新团队提供支撑,凝聚并培育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

第七条  交叉学科专项基金的建立旨在发掘学科交叉的突破点,营造鼓励学科交叉的学术环境。支持我校基础学科研究和工程学科研究的交叉融合,推动知识、人才的合理流动,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

具体申请事宜以科技处当年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申报要求如下:

1.该专项面向新引进的教师,特别是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2.申请人在获得资助之后,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高层次的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第九条  基地建设专项基金申报要求如下:

1.该专项面向有潜力争取高层次研发基地的研究机构,其中包括国家、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大学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

2.申请者所在的研究机构应具有争取更高一级(国家级、省部级)研发基地的实力,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完善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团队。

第十条  团队培育专项基金申报要求如下:

1.该专项面向有潜力争取高层次创新团队(如教育部创新团队等)的研究群体,申请人所在的创新团队应以现有的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为依托,研究方向应属于国家及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

2.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学术水平在高等学校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

第十一条  交叉学科专项基金申报要求如下:

1.该专项面向工程学科与基础学科的交叉研究项目,所申请项目应为基础学科与工程学科的融合;

2.该专项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发展需求,有助于开拓、形成若干新的具有优势的研究方向;

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上海大学创新基金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科技处。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资助意见,形成建议资助方案,学校最终对建议资助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由课题组长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课题组长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的变化,课题组长无法继续执行项目时,由所在部门安排合适代理人选,报科技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长应按研究节点向科技处书面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研究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组长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九条  对没有完成预期任务、到期没有汇报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技处将终止项目的执行,并追回已划拨的剩余经费。对于少数完成情况很差的项目,已资助经费将从受资助者的其他课题经费中扣回。

第二十条  受上海大学创新基金资助所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上海大学所有,发表的论文、论著应注明“上海大学创新基金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Innovative Foundation of Shanghai University”)。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  本办法自上海大学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大学科技处

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