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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条例
为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适应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与学科发展方向相一致。为了促进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别是重点学科建设,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倾向性。
第二条
学校的科研机构应当以科学研究为主,通过科研水平的提高来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学术梯队的建立。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规模应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并尽可能与教学工作相协调。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 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学校科研机构根据工作任务和规模分为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
第六条
科学研究机构建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3、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4、有较好的物质基础、学术交流渠道和其它为进行科学研究所必需的相关条件;
5、能通过多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6、交叉学科、特色学科建立科研机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科研机构建立的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书内容应按上述基本条件陈述,主要包括:建立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研究的学科领域方向、近期科研规划、已有的工作基础、人力、物力、科研任务和经费情况、学术带头人和梯队名单等;
2、科研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采用适当方式对机构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科研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初步意见,交分管科研校长审批。
三、 科研机构的体制
第八条
科研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
科研机构一般挂靠于相应的学院,以利于教学、科研工
作开展;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院长)负责制,负责人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研究所(中心、室、院)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任命;
第十一条
机构组成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专职编制应根据情况从严核定,兼职人员的聘任建立在完成所在院、系所教学与科研任务基础上;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人事(尤其是机构负责人)、科研计划等方面的调整,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遇有重大变动,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长审核。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若要撤消、合并或分立,必须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四、
科研机构的评估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必须每年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科研任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教学任务等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评估的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
第十四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1、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
2、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3、完成的论文、专著情况;
4、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5、学术交流情况等。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每年年底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连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一并报科研处;
第十五条
学校将公布评估结果。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应采取必要的改进调整措施,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的将予于重整或撤消。对于成绩显著者,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按本条例管理,上级批准的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本条例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上 海 大 学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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