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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中科院上海分院、上海科学院、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0]3号)文件,我局先后制订了《上海市专利申请费资助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资助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对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上海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强知识产权澳沪,引导更多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个人将发明创造转化为知识产权已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为此,我们对《资助办法》进行了修改:(1)将原来专利代理费的资助修改为专利授权费用的资助,即专利授权所需的登记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当年年费。扩大资助范围,特别是对发明专利增加资助力度,将有助于发明人申请专利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同时,资助经费向专利授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倾斜,有利于专利授权率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率的提高,促进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2)加大了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自主力度,对取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有利于上海的新产品、新技术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发给本部门、本系统下属相关单位参照执行。2001年底前申请专利尚未办理资助的,执行原《资助办法》;2001年起申请专利办理资助的,执行新颁发的《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
专利费资助受理地点:成都北路333号3楼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联系电话:5298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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