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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
2.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通知申请人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还应一并缴纳除授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应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4.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含授予专利权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人。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收到恢复权利请求的,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前,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6.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的,或者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和除授权当年外各年度申请维持费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不发给专利证书,但专利权授予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补缴专利证书印花税后补发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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