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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上海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专利费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专利费资助内容包括:
1. 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下同)申请费;
2. 中国专利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实审费、维持费、授权当年年费,下同);
3. 国外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下同)授权费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金额如下:
1. 中国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
2. 中国专利授权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相关费用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授权费用资助。
3.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第五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2. 中国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3. 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外国专利局授权。
第六条 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 上海市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办理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 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中国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 上海市中国专利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证书费像管收据(原件);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办理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2. 出示授权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3. 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 上海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 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交发票原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 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5. 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在缴纳主那里申请费后,即可凭缴费收据及相关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中国专利授权费用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在中国专利授权后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凭缴纳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及有关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凭付款单凭单领取资助费用。提交缴费收据或发票原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取资助现金;提交缴纳收据或发票复印件的单位,在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后,领取资助转账支票。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订的《上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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